Thursday, December 26, 2013

2013-12-19 新移民綜援

自七十年代開始,居港滿一年的港人便合資格申請綜援,政府於二零零四年起規定,所有綜援申請人,必須居港至少七年。但這政策受到挑戰。一名新移民零六年申請綜援,因居港不足七年被拒,她提出司法覆核,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,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院判零四年起的規定違反基本法。

判詞指,政府聲稱引入居港七年規定是為節約金錢,確保社會保障制度能夠長期維持,但終院認為這個規定,牴觸了兩項社會政策,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,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。而證據顯示,引入七年居港規定而節省的金錢,款額微不足道,所以斷定這項規定與政府所聲稱的,要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,並無合理關連。

目前十八歲以下未夠七年的新來港人士可以申領綜援,過去這部分佔了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個案的一半。判決之後,政府新增的福利開支是多是少?新來港人士的反應如何?申請綜援數目會否大幅上升?有否其他後果?政府有何對策?這些都有待探討。
記者:許少芬 / 何裕恒 / 蔡千紅 / 趙燕婷 / 陳淑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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