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July 9, 2020

2020-07-04 國安法實施

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月三十日通過《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及列入《基本法》附件三,特區政府在晚上十一時刊憲及正式在香港實施。國安法就四類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,包括分裂國家、顛覆國家政權、恐怖活動,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,作出規範,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。究竟法例如何介定何謂「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」?甚麼行為會被視為犯法?
記者:趙燕婷、陳綺雯、鄭樂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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