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November 2, 2013

2013-10-10 逆權侵佔

在香港,擅自佔地者只要持續佔用私人土地12年,或佔用政府土地60年,就可以申請「逆權管有」該土地,成功的話可以成為土地新的擁有人。「逆權管有」源自英國普通法,香港法例第347章《時效條例》,規限了土地訴訟的時限。逆權管有目的是避免土地不被開發和荒廢、方便非註冊土地的物業轉易等等,這些法律依據又是否合理?現行的法例又是否對業主不公平?

因土地業權問題而引發的「逆權管有」訴訟,有在市區的利舞台,荔枝角工廠大廈,甚至快重建的觀塘裕民坊。當中有成功申請的,也有勝訴後只得小部分業權的。而在新界的馬田壆,恒地李兆基計劃捐農地建屋的地段,也有村民打算申請逆權管有。新界發展,私人發展商以及政府收地,會否引發更多業權糾紛,更多「逆權管有」的申請?
記者:陳淑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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